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2********0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403民初4680号 |
案号 |
(2020)赣0403执22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一、被告九江市浔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宇确认赔偿原告王萍购车款、已垫付的按揭款合计14万元,于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每月月底最后一天支付1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每月月底最后一天支付2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王萍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九江市浔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宇的刑事责任。二、 被告九江市浔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宇自2019年1月31日起在每月最后一天的还款日支付以当月剩余本金为基数,以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三、如被告九江市浔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宇未按时履行上述还款协议,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并就未支付的欠款数额为本金向被告九江市浔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宇主张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2分的资金占用费直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四、如中裕金丰(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该车辆向王萍主张权利,则原告王萍有权向被告九江市浔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宇主张权利。五、本案诉讼费3989元,减半收取1994.5元,原告王萍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