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2********3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91民初2678号 |
案号 |
(2021)皖0191执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云山借款本金62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云山其他诉请请求。4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5元,由原告夏云山负担3184元,被告胡斌负担143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