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明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40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03民初4490号
案号
(2021)皖1503执12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明鹏共欠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恒源支行本金27471.17元、利息4415.91元,本息合计31887.08元。上述款项被告自愿于2020年9月25日向原告偿还15000元,余款于2020年10月起每月25日前向原告还款3400元至款清止;二、如被告黄明鹏未能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被告黄明鹏自愿承担以欠款本金27471.1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起按照《徽商银行黄山信用卡领用合约》、《徽商银行黄山信用卡章程》规定的利率及资费标准计算相应费用至款清止。三、原、被告就本起民间借贷纠纷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被告黄明鹏自愿承3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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