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202********13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924民初340号 |
案号 |
(2021)晋0924执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繁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郝建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太原市民营区芭士拉鞋行货款人民币179321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7元元由被告郝建平负担3886元,其余由原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繁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