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89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03民初1082号
案号
(2017)苏0303执3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6400万元及逾期利息447542.93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8日,此后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并支付律师费80000元。二、如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规定期限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有权就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质的两笔价值为54618938元(发票号码00652846)、3750万元(发票号码01689818)的债权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姜峰、胡苏梅、江苏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姜峰、胡苏梅、江苏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项规定期限及数额还款,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有权就被告姜峰、胡苏梅用于抵押的海口市玉兰路9号阳光经典住宅小区6栋4层303房(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03933号)房屋,被告冯星文、韩文琴用于抵押的徐州市泉山区苏堤路以北、徐州市西供电公司以东华府小区C1号楼2-102(国房权证徐州字第SY0009701号)房屋,被告田杰、代先玲用于抵押的徐州市泉山区苏堤路以北、徐州市西供电公司以东华府小区A2号楼1-1201(国房权证徐州字第SY0003498号)房屋,在各自抵押担保范围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668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姜峰、胡苏梅、江苏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冯星文、韩文琴、田杰、代先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为:32001718336058068002。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1-23
发布时间
2017-0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7)苏0303执314号
立案日期
2017-01-23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64899642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谢堂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126789778275
登记机关
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注册地址
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便民服务中心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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