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枣强县浩丰硝染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58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121民初753号
案号
(2021)冀1121执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枣强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枣强县浩丰硝染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郑兴旺货款355904元及以35590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贾双照、王杰、胡东维对被告枣强县浩丰硝染厂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3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319元,由被告枣强县浩丰硝染厂负担,被告贾双照、王杰、胡东维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贾双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21695865675B
登记机关
衡水市枣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枣强县大营镇皮毛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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