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裴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02********4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102民初4502号
案号
(2021)冀1102执9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裴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春栋借款本金56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6日起以借款后第一季度应还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自2020年9月6日起以借款后第二季度应还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之后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已被告实际用款时间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10元,由被告裴松担负。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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