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查南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5********4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7309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17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查南方确认尚欠原告高元胜借款本金858926元及截止2020年10月1日的利息383653元,并自愿于2020年102月30日前先向原告高元胜支付利息3万元,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利息10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利息253653元;并自愿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本金20万元,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本金20万元,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本金10万元,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本金20万元,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本金158926元;二、被告查南方承诺自2020年10月2日起之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息两分向原告高元胜支付,2021年1月30日前的借款利息于2021年1月30日前付清,此后利息按月支付,直至款清之日止;三、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高元胜指定的账户(户名胡晓慧,开户行合肥市庐阳区新天地广场支行,账号6222620250006127646);四、双方言明无其他任何争议;五、原告高元胜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六、本案案件受理费19713元,减半收取985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56.50元,由被告查南方承担(此款原告高元胜已预交,被告查南方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高元胜)。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时间
2021-03-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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