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严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4********0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91民初444号 |
案号 |
(2021)皖0191执10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对乙方使用第三人廖雪霞账户(华福证券206306090412)进行股票投资交易,清仓后剩余资金人民币叁仟捌佰柒拾陆万壹仟伍佰玖拾肆元整(¥38761594)进行分配,不再进行股票投资交易;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剩余资金人民币叁仟捌佰柒拾陆万壹仟伍佰玖拾肆元整(¥38761594)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在扣除配资¥15000000元及已支付利息、分红等,甲方分得人民币壹仟伍佰捌拾肆万壹仟零陆拾叁元整(¥15841063),乙方分得人民币柒佰玖拾贰万零伍佰叁拾壹元整(¥7920531);三、乙方承诺将甲方分得的投资及收益人民币壹仟伍佰捌拾肆万壹仟零陆拾叁元整(¥15841063)由乙方于2019年10月10日之前返还甲方;乙方承诺无论何种原因若第三人廖雪霞账户资金无法取出,均由乙方在上述期限内予以返还甲方投资及收益人民币壹仟伍佰捌拾肆万壹仟零陆拾叁元整(¥15841063);四、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未归还甲方人民币¥15841063元,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584106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至实际款清时止)。”此后,龚严冰未支付李云出资款及收益15841063元。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银行账户4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龚严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由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包括场外配资在内的股票信用交易属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本案中李云与龚严冰违反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事项,进行场外配资买卖股票,双方就此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龚严冰返还其投资收益的部分应属无效。故龚严冰应返还李云出资的本金10000000元并按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李云依据《协议书》主张龚严冰支付投资收益及相应逾期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龚严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云出资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0月1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5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748元,由原告李云负担43786元,被告龚严冰负担7496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龚严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