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燕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22********5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06民初2103号
案号
(2020)苏0206执34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市青云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无锡市凌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货款162428.1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龚燕娟对无锡市青云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丁立斌对无锡市青云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丁立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无锡市青云鞋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计1775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195元,由青云公司、龚燕娟、丁立斌负担。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13
发布时间
2021-04-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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