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04********3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804民初4407号
案号
(2021)辽0804执8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任劭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240万元、利息48839.14元、复利54665.43元、罚息473704.97元,合计:2977209.54元,并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逾期利率月9.406875‰计算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对抵押物【位于鲅鱼圈区闽江小区海滨旅游服务区07-a-10门市房(房屋所有权证:鲅房权证闵字第0014271号,建筑面积183.58平方米)、位于鲅鱼圈区盐场09-海滨旅游服务区a区a座-9#门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鲅字第20110801965号,建筑面积181.07平方米)】享有抵押权,在被告任劭鹏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原告就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永生、朱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618元,由被告任劭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4-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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