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04********3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804民初4407号 |
案号 |
(2021)辽0804执8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任劭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240万元、利息48839.14元、复利54665.43元、罚息473704.97元,合计:2977209.54元,并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逾期利率月9.406875‰计算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对抵押物【位于鲅鱼圈区闽江小区海滨旅游服务区07-a-10门市房(房屋所有权证:鲅房权证闵字第0014271号,建筑面积183.58平方米)、位于鲅鱼圈区盐场09-海滨旅游服务区a区a座-9#门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鲅字第20110801965号,建筑面积181.07平方米)】享有抵押权,在被告任劭鹏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原告就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永生、朱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618元,由被告任劭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