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427********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427民初206号 |
案号 |
(2021)晋0427执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壶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波偿还原告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8800元及利息58133.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26日),本息合计106933.2元。二、被告李波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月27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9元,减半收取609.5元,由被告李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壶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