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427********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427民初206号
案号
(2021)晋0427执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壶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波偿还原告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8800元及利息58133.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26日),本息合计106933.2元。二、被告李波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月27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9元,减半收取609.5元,由被告李波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4-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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