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29********3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703民初1867号 |
案号 |
(2021)晋0726执2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太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并从2020年9月12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9.81‰支付利息;二、被告李建芝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时间 |
2021-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