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卫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22********69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14民初6198号
案号
(2021)苏0214执5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沈卫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38237.25元并支付违约金6(以38237.25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沈卫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3508.02元。三、沈卫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00元。四、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此款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元,由沈卫东负担40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407元由沈卫东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沈卫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7(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时间
2021-04-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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