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梅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11********40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迎民一初字第00047号
案号
(2017)皖0802执恢1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先平、严梅秀、安庆市伟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谢新来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夏成明、钱航、吴神青、安徽吴楚果饮有限公司对前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谢新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被告许先平、严梅秀、安庆市伟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夏成明、钱航、吴神青、安徽吴楚果饮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该款原告已预缴,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11-27
发布时间
2017-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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