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文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32********0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829民初246号 |
案号 |
(2021)晋0829执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贺文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永华借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自2013年8月5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元,由被告贺文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