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3********21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徒民初字第01597号 |
案号 |
(2020)苏1112执恢2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答邦柱、钱汝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50000元;二、被告答邦柱、钱汝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20333.32元、逾期利息107333.33元,合计127666.65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3日至实际给付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8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9三、被告吕明、镇江市帮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镇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上述第一、第二款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答邦柱、钱汝箴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75元,由被告答邦柱、钱汝箴、吕明、镇江市帮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镇江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镇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1-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