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01********18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02民初6279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12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欠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浦西支行借款本金626.7万元及其利息,自2020年6月份开始,于每月26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直至还清时止;另每月清偿利息(利息按2019年9月30日被告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浦西支行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和时间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二、被告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浦西支行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此款由被告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前直接付至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下列账户:收款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池州浦西支行;账号:1316011119200063164。三、如被告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条约定的任一期限、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浦西支行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借款本息及律师费;四、如果被告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前述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浦西支行有权对其位于池州市贵池区前江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号:池土国用(2011)第chz-201/2011号] 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唐传胜、唐佳璐、蒋磊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浦西支行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六、案件受理费58140元,减半收取计290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070元,由被告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定于2020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浦西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