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1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03民初5134号
案号
(2021)皖1503执11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梁丽丽与被告邵鹏之间的于2019年11月4日签订的《关于合伙承包“圆通快递协议”承诺书》;二、被告邵鹏给付原告梁丽丽投资款58000元(含原告梁丽丽微信转账给被告邵鹏的4000元);此款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梁丽丽20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梁丽丽38000元;三、上述款项如若一期违约,原告梁丽丽按全款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邵鹏自2020年9月1日起承担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邵鹏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时间
2021-04-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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