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耿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1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02民初5460号 |
案号 |
(2021)皖1502执7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耿敏偿还原告金光三欠款本金5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耿敏于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以50000元为基数支付原告金光三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被告耿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