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82********1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503民初2218号
案号
(2019)鄂0503执6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宜昌旺能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14400357.81元、利息1993.75元、逾期利息182428.13元,复利526.15元,共计14585305.84元(截止2018年8月22日),并依合同约定,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以借款本金14400357.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付利息及复利。二、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京山华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杨勇、瞿海燕、刘辉、张翱、王玉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9-03-21
发布时间
2019-06-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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