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静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6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11民初4915号 |
案号 |
(2018)苏0211执4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市中顺药化工程设备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97114.98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17年7月21日为19299.87元,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97114.9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上浮50%计算)、律师代理费41120元;二、被告无锡市铭珂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顾伯民、顾静燕、丁炳中、朱静华对被告无锡市中顺药化工程设备厂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无锡市中顺药化工程设备厂、无锡市铭珂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顾伯民、顾静燕、丁炳中、朱静华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22 |
发布时间 |
2018-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