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97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98号 |
案号 |
(2016)皖0103执7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216000元和利息57890.67元(自2015年6月26日起以代偿款1021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及律师费132800元。二、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变卖、拍卖或者折价后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德峰、被告韦洁、被告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德峰、被告韦洁、被告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3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德峰、被告韦洁、被告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4-05 |
发布时间 |
2016-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春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2689795519T |
登记机关 |
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