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窦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1********9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2民初11461号
案号
(2021)苏0312执8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窦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伊理想货款16800元及利息(以168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5日起以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种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伊理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0元,由被告窦海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时间
2021-04-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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