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元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28********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1026民初352号
案号
(2018)晋1026执3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段元峰、安泽天盛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仁康借款本金1000000元、2016年4月16日之前欠息552000元,并按本金1000000元承担自2016年4月1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许平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许平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段元峰、安泽天盛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805元,被告段元峰、安泽天盛化工有限公司承担92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8-10-22
发布时间
2018-1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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