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松潘县怡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4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24民初840号 |
案号 |
(2021)川0117执恢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祝维兵与被告松潘县怡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3月7日解除;二、被告松潘县怡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祝维兵支付医疗费6368.85元、护理费12360元、停工留薪工资289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3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6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60元、伤残鉴定费679元、经济补偿金16800元,以上费用共计237987.85元;三、驳回原告祝维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诉讼费5元,由被告松潘县怡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时间 |
2021-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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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良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3224054130070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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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松潘县进安镇金坑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