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鑫通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32********6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91民初10339号 |
案号 |
(2022)川0191执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鑫通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1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1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7.11225%为标准,从2019年1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鑫通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550000元;三、被告成都鑫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鑫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钱幼平、陈涤对被告四川鑫通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确定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四川鑫通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四川鑫通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2栋24楼3号房屋(业务号2017110900f02807)、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2栋24楼4号房屋(业务号2017110900f02870)及抵押登记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证书号:汶工质食药抵(2018)第0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按相应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00元,由被告四川鑫通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鑫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鑫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钱幼平、陈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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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钱幼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3200733390683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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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汶川县水磨镇毛坪子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