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03********4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1民初5433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24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固超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向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909530.67元、逾期罚息(截止至2019年6月21日止为804077.83元,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909530.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2%再上浮50%计算)及律师代理费409572元。二、对于被告无锡固超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债务,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无锡固超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抵押的无锡市云林芙蓉西五路28号房屋、土地[苏(2017)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44132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47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顾建兴、李黎、顾超对于被告无锡固超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无锡固超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顾建兴、李黎、4顾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9539元,由被告无锡固超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顾建兴、李黎、顾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时间 |
2021-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