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章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122********0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刑终374号
案号
(2020)黔0113执46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郭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9年12月24日止)二、被告人袁富雨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8年12月24日止)三、被告人易宏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26年2月16日止)四、被告人汪诗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五、被告人吴付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六、被告人袁章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七、被告人向仲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八、被告人何先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九、作案工具:苹果11手机一部、三星a80手机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oppo a7手机一部、苹果11手机一部、苹果x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oppo find x 手机一部、苹果11pr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存于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十、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和被害单位(被告人郭超、袁富雨分别返还被害人周斌赃款人民币6000元、2000元,剩余赃款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周斌;被告人郭超、袁富雨、易宏璋、汪诗霞、吴付祥、袁章平、向仲贵分别返还被害人付坤赃款人民币2922元、1416元、4888元、3000元、700元、3524元、750元,剩余赃款人民币800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付坤;被告人郭超、袁富雨、易宏璋、汪诗霞、吴付祥、袁章平、向仲贵分别返还被害人张庆帅赃款人民币2500元、2500元、8120元、4000元、5800元、1880元、1000元,剩余赃款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张庆帅;被告人郭超、袁富雨、易宏璋、汪诗霞、吴付祥分别返还被害人胡国友赃款人民币1950元、4050元、800元、2200元、1500元,剩余赃款人民币4500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胡国友;被告人郭超、袁富雨、易宏璋分别返还被害人何凡赃款人民币7000元、12800元、6200元;被告人汪诗霞、郭超、易宏璋分别返还被害人王晋赃款人民币4200元、1500元、2300元,剩余赃款人民币16000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王晋;被告人郭超、袁富雨分别返还被害人邓江湖赃款人民币9500元、500元,剩余赃款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邓江湖;被告人郭超、袁富雨、汪诗霞、向仲贵分别返还被害人吴安华赃款人民币1000元、1000元、1100元、3600元,剩余赃款人民币100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吴安华;被告人郭超返还被害人徐大亮赃款人民币6300元,剩余赃款人民币13500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徐大亮;被告人郭超、袁富雨、何先科分别返还被害人赵正刚赃款人民币2400元、2000元、1000元,剩余赃款人民币2600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赵正刚;被告人郭超、袁章平、何先科分别返还被害人黄强松赃款人民币3900元、26200元、2100元,剩余赃款人民币1800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黄强松;被告人郭超返还被害人张同和赃款人民币19000元,剩余赃款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张同和;被告人郭超、袁富雨、吴付祥分别返还被害人熊冠群赃款人民币1100元、5600元、2100元;被告人郭超、袁富雨分别返还被害人施胜举赃款人民币4800元、1100元;被告人袁富雨、汪诗霞、吴付祥、向仲贵分别返还被害人胡光华赃款人民币4900元、1000元、2000元、1000元,剩余赃款人民币6100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胡光华;被告人易宏璋、何先科分别返还被害人肖家虎赃款人民币33933元、9000元;被告人袁富雨返还被害单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赃款人民币3000元,返还被害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赃款人民币20388元)。十一、扣押被告人袁富雨的赃款人民币2730元,按比例返还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即被害人周斌、付坤、张庆帅、胡国友、何凡、王晋、邓江湖、吴安华、赵正刚、熊冠群、施胜举、胡光华及被害单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1-04-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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