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113********36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民终6842号
案号
(2021)黔0113执3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谢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何龙阳购买奶粉、尿不湿等婴儿用品和生育第二个孩子所产生的产检费及亲子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1849元。二、驳回原告何龙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龙阳负担1332元,被告谢红负担96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4-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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