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13********36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1民终6842号 |
案号 |
(2021)黔0113执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何龙阳购买奶粉、尿不湿等婴儿用品和生育第二个孩子所产生的产检费及亲子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1849元。二、驳回原告何龙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龙阳负担1332元,被告谢红负担96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