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1********33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9民初1385号 |
案号 |
(2021)赣1003执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吴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揭志进借款10,000元及利息200元、逾期利息5,400元(逾期利息计算至2020年10月6日),后期逾期利息自2020年10月7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吴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时间 |
2021-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