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2********01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11民初1269号
案号
(2018)苏1111执18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锁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卫平借款本金2712000元及利息489000元(利息489000元系借款之日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2016年8月31日之后的利息分为以1200000元为计算本金,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和以1512000元为计算本金,按照月利率1.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宋云、于建国、常州市金坛区振兴气体化工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204元,由被告宋锁荣、宋云、于建国、常州市金坛区振兴气体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及上诉须知)(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9-13
发布时间
2018-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苏1111执1820号
立案日期
2018-09-13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21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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