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理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03********56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2408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79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9643778】。一、被告曾理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清偿贷款本金38502.2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2月17日,利息6733.71元、罚息4806.19元、复利1526.47元,后续利息按月利率1.39计收,罚息按月利率2.085对逾期本金计收、并按罚息利率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均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曾理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64.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理利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4-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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