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生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32124********6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03民初1028号
案号
(2021)苏0303执5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至2020年8月15日,被告共计欠付原告租金32484733.18元、违约金313344.32元,合计2798077.5元。被告马青龙、马香梅于2020年8月20日前支付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30万元,于2020年10月20日前支付原告15万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原告15万元;如被告马青龙、马香梅按期支付上述60万元,原告同意减免违约金至10万元;剩余租金1884733.18元及违约金10万元及展期利息15万元(截至2024年9月20日),合计2134733.18元,被告马青龙、马香梅自2021年1月20日至2024年9月20日分为45个月,每月20日前支付,前44个月每月支付47500元,第45个月支付44733.18元。二、被告牛芳、贾生业对被告马青龙、马香梅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如被告马青龙、马香梅未按上述期限支付款项,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包含未到期欠款及已减免的违约金213344.32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收取的展期利息不予退还。四、被告马正德于2020年12月31日前,协助将案涉车辆(车辆识别代码lxgdpa554ga002090)过户至被告马青龙名下,过户费用由马青龙承担。如马正德不能按期协助马青龙办理过户手续,马正德向马青龙支付违约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28342元,减半收取为14171元,保全费50004元,合计19171元,由被告马青龙、马香梅、牛芳、贾生业负担,随最后一笔案款支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4-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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