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计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01********02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1102民初2593号 |
案号 |
(2018)冀1102执18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被告苏计华、衡水北新化工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朱建、衡水助行担保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止至2016年6月8日,被告苏计华、衡水北新化工有限公司共计余欠第三人朱建借款本息合计107.5万元,自2016年6月8日之后不再计算利息。第三人朱建将上述借款本息的债权转让给被告衡水助行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衡水助行担保有限公司将其中43.5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曹群良。二、原告曹群良自愿放弃自债权转让之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的利息,并对被告苏计华、衡水北新化工有限公司自2016年6月8日起不再主张利息。三、被告苏计华、衡水北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偿还原告曹群良4.35万元;2016年11月20日偿还原告曹群良4.35万元;2017年1月20日偿还原告曹群良4.35万元;2017年3月20日偿还原告曹群良4.35万元;2017年5月20日偿还原告曹群良4.35万元;2017年7月20日偿还原告曹群良4.35万元;2017年9月20日偿还原告曹群良4.35万元;2017年11月20日偿还原告曹群良4.35万元;2018年1月20日偿还原告曹群良4.35万元;2018年3月20日偿还原告曹群良4.35万元。四、原告曹群良自愿放弃对被告苏晓璇主张权利,不再要求被告苏晓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原、被告及第三人其他无任何争执。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8-01 |
发布时间 |
2018-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冀1102执1806号 |
立案日期 |
2018-08-01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6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