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21********1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02民初3631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5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泰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拖欠的款项55000元及自2020年4月24日计算至2020年8月26日的利息18497元,以及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0.05%标准计算);二、被告胡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泰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的款项993189.29元及至2020年8月26日的利息111652.48元,以及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0.05%标准计算);三、被告胡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泰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40000元;四、被告王赛琴对被告胡斌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2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胡斌、王赛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5821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