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01********5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702民初3532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8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方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64273.09元(已计算至2018年7月24日),2018年7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6.6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方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用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5元,减半收取计1792.5元,由方涛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589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