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02********0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103民初6279号 |
案号 |
(2021)黔0103执16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磊、杨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区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730813.43元、罚息人民币76011.79元(本金、罚息均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4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陆磊、杨惠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6889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区支行对被告陆磊名下位于朝阳洞路3号玉田小区茶花新村6栋5单元3层3号房屋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后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区支行对被告杨勇名下位于新添大道南段289号中天花园桃花园c座2栋3单元1层1号房屋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后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区支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8元、公告费350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陆磊、杨惠、杨勇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书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