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2********1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泉商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4)泉执字第02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晨曦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金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代付款2452398元及利息损失(以2452398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从2013年9月5日起计算至2014年2月17日止)。二、被告李志强、李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820元,由被告徐州晨曦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李志强、李波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07-14 |
发布时间 |
2014-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