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11********5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811刑初186号
案号
(2020)皖0811执16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项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起止时间由本院另行裁定。尚未缴纳的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78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尚未缴纳的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尚未缴纳的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余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25年4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吴新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二万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尚未缴纳的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苏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七、被告人叶占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二79日。(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刑期已全部折抵。)八、被害人尚未结清的本金,依法予以追缴。九、被告人余斌、吴新顺退缴的赃款共计人民币五万四千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十、对王鹏名下位于安庆市大观区蔡山路27号1单元102室房产依法予以处置,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项平、王芸、王鹏、余斌、吴新顺、苏威继续退赔被害人损失。(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2-04
发布时间
2021-04-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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