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02********24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02民初921号
案号
(2018)苏0302执3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徐州鑫颖纺织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本金截至2017年2月20日为200万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为503256.51元,2017年2月21日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的利息,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2017年2月21日后,如被告徐州鑫颖纺织有限公司有向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的直接还款情形,则可在执行过程中作相应扣除。二、被告徐州远通橡胶有限公司、路承业、李薇、曹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被告路承业、李薇分别在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鑫颖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430元,由五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1-18
发布时间
2018-07-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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