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小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429********28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726民初1519号
案号
(2020)晋0726执1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志刚、胡小燕欠原告杜春花借款10万元,被告张志刚、胡小燕分二次付清原告杜春花,第一次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杜春花本金5万元,第二次于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原告杜春花本金5万元。二、被告张志刚、胡小燕于2019年9月13日前支付原告杜春花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10月14日间共计7个月的利息14000元整;被告张志刚、胡小燕于2019年11月13日支付原告杜春花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12日间的利息,利息以剩余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2019年11月13日起的利息,被告张志刚、胡小燕以剩余未付款金额为基数,于每月13日前,按月息2分,支付当月利息,直至欠款付清为止;三、如被告张志刚、胡小燕逾期支付本金或利息,则原告杜春花有权要求被告张志刚、胡小燕从逾期付款之日一次性支付剩余本金及利息 (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被告张志刚、胡小燕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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