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小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29********28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726民初1519号 |
案号 |
(2020)晋0726执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志刚、胡小燕欠原告杜春花借款10万元,被告张志刚、胡小燕分二次付清原告杜春花,第一次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杜春花本金5万元,第二次于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原告杜春花本金5万元。二、被告张志刚、胡小燕于2019年9月13日前支付原告杜春花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10月14日间共计7个月的利息14000元整;被告张志刚、胡小燕于2019年11月13日支付原告杜春花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12日间的利息,利息以剩余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2019年11月13日起的利息,被告张志刚、胡小燕以剩余未付款金额为基数,于每月13日前,按月息2分,支付当月利息,直至欠款付清为止;三、如被告张志刚、胡小燕逾期支付本金或利息,则原告杜春花有权要求被告张志刚、胡小燕从逾期付款之日一次性支付剩余本金及利息 (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被告张志刚、胡小燕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