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雪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701********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4民终14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鲁0481执9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神木市正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滕州市中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100389.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0万元;二、被告白雪峰对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滕州市中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3元,减半收取计735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神木市正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白雪峰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时间
2021-04-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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