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1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14民初5595号 |
案号 |
(2021)苏0214执6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邹小明于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华飞借款本息124960元。二、金莱达厂、邹峰对邹小明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2770元(此款已由华飞预交),由华飞负担960元,由邹小明负担1810元。邹小明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1810元支付华飞。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3(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