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耿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81********48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804民初877号
案号
(2021)辽0804执8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耿军、陈岳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本金49373.77元,利息13579.02元,手续费1504.15元,逾期违约金830.31元,合计:65287.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告对抵押物(现代名图2014款1.8l自动尊贵型轿车,车牌号:辽hfq061)享有抵押权,在被告耿军、陈岳东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原告就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432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4-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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