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童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39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03民初6124号 |
案号 |
(2021)皖1503执15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一、被告童敏、刘仁明欠原告郭安江借款本息合计230000元,已付20000元,剩余210000元,被告童敏、刘仁明于2020年11月30日前付30000元,余款分10期,从2021年元月15日开始,每月15日前付18000元;二、若被告童敏、刘仁明连续两期逾期还款,原告郭安江有权就剩余所有本息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为232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090元,由被告童敏、刘仁明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