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荣之桓建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肇四法大民初字第102号 |
案号 |
(2018)粤1284执恢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荣之桓建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支付铝型材加工货款1236176.50元及违约金329545.46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1月28日,从2015年1月29日起,以拖欠的货款总额1236176.50元为基数,按1‰/日的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二、被告宁夏荣之桓建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支付铝律师费55177元;三、被告俞星桓对被告宁夏荣之桓建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83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839元,由被告宁夏荣之桓建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俞星桓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2-27 |
发布时间 |
2018-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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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俞星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2256411103X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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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永胜西路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