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晶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1082********006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1082民初1356号
案号
(2021)晋1082执1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冬、赵晶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48500元及截止2020年9月11日利息42996.92元。并偿还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548500元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包括罚息)计算利息。二、由被告陈俊梅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7元,由被告张冬、赵晶晶、陈俊梅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4-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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