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景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03********51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82民初138号 |
案号 |
(2021)晋1082执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樊华平、张景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30000元及截止2019年10月9日的利息50546元,并按贷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230000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宾管对以上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4元,由被告樊华平、张景辉、张宾管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