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敏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3********38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423民初87号
案号
(2021)宁0423执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永生、朱敏华于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支付原告雷福德、董泽高、董杰劳务费、保证金、停工费共计1063441.80元;二、驳回原告雷福德、董泽高、董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44元,由被告张永生、朱敏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4-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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